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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预审目录
概述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报省预审另附:
报国务院预审应再附
办理程序
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令
预审管理办法
预审保障合理用地预审的意义
行政约束力
概述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报省预审另附:
报国务院预审应再附
办理程序
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令
预审管理办法
预审保障合理用地 预审的意义
行政约束力
展开 编辑本段概述
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预审过关才能批准项目用地。
编辑本段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5、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编辑本段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报省预审另附:
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报国务院预审应再附
: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编辑本段办理程序
受理→国土规划科会同用地管理科、征地事务所审查→审核、汇总→集体研究→用地预审公告(7天)→核发预审意见书→建立台帐、归档。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编辑本段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各市国土资源局
编辑本段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2 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预审保障合理用地
预审的意义
近日,国土资源部以第7号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办法》?它在规范和保障合理用地方面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应和约束力?《办法》出台后,国土资源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保证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国土资源部为什么制定这个《办法》?其出台有什么特殊意义? 答:制定这个《办法》是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土地管理法》第52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又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制定这个《办法》,就是要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体说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一是加强了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模等进行审查,能有效地引导建设项目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是加强了服务的功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保证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措施,通过预审,参与项目的前期审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对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给予安排;对项目用地安排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就能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 问:《办法》对预审机关是如何规定的?其重点在哪里?具体应在哪个阶段开展预审? 答:《办法》规定了预审机关、预审原则、程序、时间和法律效力。规定预审工作由有批准立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是与以前发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的。《办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是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四是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实质性的审查内容是规划选址审查。预审作为一项管理手段,其意义就在于它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建设项目合理布局,防止建设乱铺摊子、重复建设滥占耕地,保证规划目标的落实,从而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因此,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预审审查的核心内容。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般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虽然用地预审并不最后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但是在用地预审阶段,应对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地类进行大体审核,对明显不合理的用地及时提出建议。用地预审不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勘测定界等用地审批阶段审查的内容。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用地预审,也就是说,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此阶段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提出审查意见,既能体现用地预审从源头上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用地的意图,也便于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用地进行调整。目前,有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这就失去了用地预审的意义。而且,一旦项目用地未能通过预审,将给建设单位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必须准确把握预审的时机,这是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作用的关键。
行政约束力
问:预审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的必备文件。为了保证预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办法》规定,建设用地报批时,必须附注土地部门的预审报告书。凡应预审而未申请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即使当地土地部门受理了这个用地申请,上级土地部门也将不接受这级土地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办法》都明确规定,建设用地项目无论是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还是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都应实行用地预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项目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申报用地预审的程序不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具体说,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用地预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用地预审。 由于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是分批次报批的,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预审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直接向有权受理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受理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文件一并上报。 问:《办法》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审工作中的依法行政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办法》在对建设单位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特别规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审工作中的责任:一是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二是应当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批准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三是预审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第一次把会审制度上升为规章;四是应预审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 问: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将全面推开,为保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顺利推进,当前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全面推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当前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一是认真学习《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用地预审宣传工作。由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一项新工作,项目批准机关、建设单位对其意义和要求了解不够,应采取各种手段,开展宣传,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项目批准机关、建设单位所了解和接受,促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加强协调与合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到项目立项批准机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部门。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 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要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刚刚起步,各地应加强研究,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水平。 四是要明确预审管理机构,确定预审管理人员。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理顺内部职能,尽早明确预审管理部门和人员,保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专人负责。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办法》颁布之日起,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办理预审手续。未办理用地预审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须补办用地预审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工作,力争做到按规定应预审的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真正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从源头上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用地的作用。
1.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观
在我国,关于企业的定义是运用属加种差的方法得出的。一般认为: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的这一定义,明确了企业本质上是一个依法成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同时也揭示了企业这一社会经济组织不同于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的主要方面,即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企业在面临资源约束的条件下,要独立核算、以收抵支、自负盈亏,设立企业的条件与程序要合乎法律规定等。
关于企业内涵与本质的界定,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新古典经济学是以市场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市场价格在交易中的作用。因此,企业被认为是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黑匣子”,即企业是在技术既定、信息充分、没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仅面临市场约束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经济主体。
2.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价值观
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并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诸因素,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可以说,它是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已日趋成熟。
我国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企业的性质呈现多元化特点,企业价值评估不可能完全套用西方的模式。采用什么样的企业价值观,对企业价值评估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迄今,经济发展历经农业经济、制造经济、服务经济、体验经济四个大的时代。不同时代,财富创造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价值创造的主体随之改变。相应地产生了劳动价值论、资本价值论、客户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等企业价值理论。按照价值来源的主体不同,企业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劳动创造价值为主的企业,二是以资本创造价值为主的企业,三是以客户创造价值(包括效用体现价值)为主的企业。对于企业价值评估,劳动价值论的理念主要是劳动创造价值。一方面,对于企业本身来说,由于它的产生和存在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并且能够生产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商品,商品可以上市、买卖,企业本身也可以兼并、收购、改制、重组、破产,通过市场交易来体现出自身价值的高低,企业价值=企业的成本价格十利润;另一方面,企业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付出了劳动就会相应创造价值,企业的价值体现在企业生产的商品上,企业价值=企业未来生产的商品价值的现值-企业生产成本的现值。资本价值理论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主流理论之一,其核心内容是不仅活劳动创造价值,而且死劳动也创造价值。所谓死劳动,实际上就是资本,具体包括实物资本、无形资本、人力资本、资源资本等。可以说,在企业家眼里,一切都是资本,一切都能产生价值。资本趋于隐性化、人性化、智能化、自然化。按照资本价值理论:企业价值=实物资本(或其创造)的价值+无形资本(或其创造)的价值+人力资本(或其创造)的价值+资源资本(或其创造)的价值。客户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由客户决定的。就顾客而言,其购买的已经不完全是产品、服务本身,更重要的是一种感觉,而感觉是极具个性化的。认可才有价值,认可就是价值。客户认可你的产品,就有价值;客户不认可你的产品,就没有价值。客户购买得多,价值就高;客户购买得少,价值就低。可见,客户价值理论是企业从客户的视角来看待产品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由企业决定的,而是由客户感知的,即企业价值来源重心从企业内部转移到了企业外部。客户在感知价值时,除关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本身外,还关注相互间的整体关系,客户价值不仅来源于核心产品和附加服务,更应包括维持关系的努力,通过发展良好而持续的客户关系来创造企业价值。按照客户价值理论:企业价值=客户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度。效用价值论的核心就是一切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它们的用途,取决于人们对该商品的主观评价。商品的价值是由它的效用决定,也就是由使用价值决定。这里的所谓价值,实际上就是人们对商品的主观感受。人们通常从生理、情感、智力、精神这四个层次上体验生活,这四个层次影响着人们对产品价值的主观判断,形成的是一种复杂的、多层次的价值观念。按照效用价值论:企业价值=企业商品为消费者带来的效用。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阶段,不仅三类企业同时并存,而且还存在一些新的特点。由于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加工厂。同时,我国经济已开始融入世界经济洪流,产品的销售受到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制约,不少企业特别是不少国有企业的资本构成已经呈现多元化、无形化、智能化等特点,而许多国有企业又还没有完全市场化,承担着许多的政府职能和社会责任。这些特点和因素的影响决定着我们的企业价值理论不能单纯坚持劳动价值论,也不能简单的套用资本价值理论。虽然也有不少企业适合客户价值理论或效用价值理论,但我们的企业还根置于经济尚不十分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我们绝大多数人还仅仅是达到小康的生活水平,几千年来保守的生活传统,客户价值理论或效用价值理论的适应性也不具普遍性。
五、企业开展价值评估的作用
(一)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的需要
企业价值评估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极其重要能够帮助管理当局有效改善经营决策。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是否可行,必须看这一决策是否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
价值评估可以用于投资分析、战略分析和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可以帮助经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优势和劣势。
我国现阶段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在实质上影响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体现。会计指标体系不能有效地衡量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会计指标基础上的财务业绩并不等于公司的实际价值。企业的实际价值并不等于企业的帐面价值。企业通过帐面价值的核算,常常无法对其自身经过长期开发研究、日积月累的宝贵财富——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确认。
这就引申出MBO实施过程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即管理层对所服务企业的估价,其中不仅包含对企业有形资产的估值,也涵盖对技术、管理、企业、人才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因此,企业价值评估帮助企业对这些会计失真信息予以关注、认真核实,充分了解会计失真信息因素,并进行正确的处理,以克服因会计失真信息导致的其他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情况。避免导致企业价值被异化,影响了企业价值的准确性。
重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企业理财人员通过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了解企业的真实价值,做出科学的投资与融资决策,不断提高企业价值,增加所有者财富。
(二)企业并购的需要
企业并购过程中,投资者已不满足于从重置成本角度了解在某一时点上目标企业的价值,更希望从企业现有经营能力角度或同类市场比较的角度了解目标企业的价值,这就要求评估师进一步提供有关股权价值的信息,甚至要求评估师分析目标企业与本企业整合能够带来的额外价值。同时资本市场需要更多以评估整体获利能力为代表的企业价值评估。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往往出现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等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等,都涉及到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整个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然而,企业的价值或者说购买价格,决不是简单地由各单项经公允评估后的资产价值和债务的代数和。因为人们买卖企业或兼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营这个企业来获取收益,决定企业价格大小的因素相当多,其中最基本的是企业利用自有的资产去获取利润能力的大小。所以,企业价值评估并不是对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而是一种对企业资产综合体的整体性、动态的价值评估。而企业资产则是指对企业某项资产或某几项资产的价值的评估,是一种局部的和静态的评估。
(三)量化企业价值、核清家底、动态管理
对每一位公司管理者来说,知道自己公司的具体价值,并清楚计算价值的来龙去脉至关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一般关心的是有形资产的管理,对无形资产常忽略不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形资产已逐渐受到重视,而且愈来愈被认为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在国外,一些高新技术产业的无形资产价值远高于有形资产,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无形资产价值亦相当可观。希望清楚了解自己家底以便加强管理的企业家,有必要通过评估机构对企业价值进行公正的评估。
目前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管理水平落后,正确推行以价值评估为手段的价值最大化管理,是推动我国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董事会、股东会了解生产经营活动效果的需要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各项经营决策是否可行,取决于这一决策是否有利于增加公司价值。
我国现阶段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在实质上影响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体现。会计指标体系不能有效地衡量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会计指标基础上的财务业绩并不等于公司的实际价值。企业的实际价值并不等于企业的帐面价值。
公司管理层仅仅以公司现阶段的财务报表来衡量公司的经营成果是片面的做法,正确推行以价值评估为手段的价值最大化管理,是推动我国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五)企业价值评估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以有形资产和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形成优化的资产组合作价人股已很普遍。合资、合作者在决策中,必须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量化,由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的结果既是投资者与被投资单位投资谈判的重要依据,又是被投资单位确定其无形资本人账价值的客观标准。
(六)企业价值评估是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展示企业发展实力的手段。
随着企业的形象问题逐渐受到企业界的重视,通过名牌商标的宣传,已经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化的重要途径。企业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给企业创造了超出一般生产资料、生产条件所能创造的超额利润,但其在账面上反映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企业价值评估及宣传是强化企业形象、展示发展实力的重要手段。
(七)增加企业凝聚力。
企业价值不但要向公司外的人传达企业的健康状态和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向公司内所有阶层的员工传达企业信息,培养员工对本企业企业的忠诚度,以达到凝聚人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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