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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
大多数券商都是全牌照的金融服务商,只有部分小券商属于业务比较单一的经纪商。所以,在国内来说,券商可以认为就是证券公司。
其主要业务是进行各种各样的证券类金融业服务,也称为非银业务,如经纪业务,资管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发行与承销等等。国家鼓励金融业创新,证券公司是主力之一。
经纪业务。就是代理买卖沪深股市的证券业务。投资者必须在证券公司开户,利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与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收取服务佣金的业务。
扩展资料
正规的券商有上百家,不同券商的等级和排名不同,一般排名靠前的都属于较为可靠的大型证券公司。不过这类证券公司的交易手续费也相对较高,一般万分之三,因此并不太适合中小投资者。
散户投资者可选择排名和手续费相对适中的券商,交易安全性有保障,又能适当降低交易费用。很多实力中等的券商,交易手续费可以优惠到万分之二点五左右,不过投资者在开户前也许需了解,万分之二点五的优惠适用范畴,有些券商仅对小额交易提供手续费优惠。
要加强证券市场研究,提高证券公司研究定价能力。证监会明确规定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是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基本业务形式。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要以此为契机,提升定价能力,提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要增强客户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能力。随着资本市场的形成和理财时代的到来,投资产品将更为丰富,客户数量将迅速增加,客户结构、客户需求将日趋复杂、多样,行业的营销方式也必然要加以改进,服务手段必须更加科学。
证券公司只有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才能提升行业的竞争力。
百度百科-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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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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